“媒介与社会”历来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贯穿整个传播学理论研究主线。早在19世纪40年代传播学研究初期,默顿即从宏观角度申明大众媒介承担着多种“社会功能”,为早期探索传播在建构社会、维系群体道德与政治生活的角色方面贡献了关键性思想。
批判学派则对媒介持深刻的怀疑态度,正如很多学者描述的那样,悲观地认为“大众启蒙无望”。《启蒙辩证法》、《文化工业》、《论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等作品,清晰地绘制出媒介作为一种文化渗透进社会生活的过程及其负面的影响和控制。法国思想家居伊·德波(Guy-Ernest Debord,1931—1994)在论述“景观社会”时,认定资本主义作为一种“景观社会”调控的新模式,通过创造使人迷惑的影像世界和使人麻木的娱乐形式来安抚人民。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1986:128)更进一步认为,在当前的文化中,“大众传媒是没有回应的演说”,单向传播不会产生任何改变,且媒介滋生出了一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是由于信息的缺乏,而是由于信息本身甚至是信息的过度造成的”。约翰·汤普森则对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进行了延伸和拓展,提到了文化的象征形式的社会背景化,也就是现代文化的传媒化。认为大众传播经由象征形式的中介,介入了现代社会的权力关系,对处于不同环境中,具有不同资源和机会的人们产生有分歧的、冲突的意义。
相关研究成果从媒介介入社会、建构社会、影响社会的角度进行了丰富的探讨,为理解“媒介”对社会的作用机制提供了深厚基础。视传播过程、传播技术与传媒机构为现代社会基础和主要推动力的芝加哥学派则将“媒介与社会”的理论推进到“媒介化社会”的研究视野。
在芝加哥学派看来,传播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也正因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将传播视为构成社会生活的首要元素(迪普和彼特(Depew and Peters),2001)。杜威说,“社会不仅因传递与传播而存在,它就存在于传递与传播当中”。沃斯在《共识与大众传播》一文中论述:传播促进和阻碍共识的形成,从而对一切权力来源产生深远影响;此外,大众传播还为人提供接触另类观点的渠道,击碎既存的社会整体一致性,支持思想多样化,并缔造新的社会关系(维尔特,1948:12)。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社会要想存在和发展下去,“人类单纯的聚集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只有这种关系才能使人类共同生活而不相互残杀”(克琳娜·库蕾,2005)。大众传播正迅速成为社会生活网络的主要框架,“关系”成为社会有序运转的关键因素,传播即关系、传播即社会。在我们生活的时代,对传媒的控制或许构成了社会生活领域中最重要的权利来源。
多伦多学派将芝加哥学派对传播过程建构社会的理论进一步拓展,将其从媒介内容研究延伸到媒介形态本身和整个媒介体制、媒介文化。
曾经负笈芝加哥大学的哈罗德·英尼斯(Harald Innis)将媒介区分为空间型和时间型两类,从历史的角度无限拓展了媒介技术自身孕育的巨大社会影响。在英尼斯看来,技术在很大程度上驱动了历史,成为支配性媒介样式的传播技术为该社会里人类的传播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从而也就深刻地影响了与传播相关的社会文化机构的运行,最终就连更广义的社会格局都会受到传播技术的支配,即媒介依据自身的“偏向”对社会形态产生不同的影响。麦克卢汉“媒介即讯息”,强调同一时期内占据统治地位的媒介技术对于人类大脑处理信息的过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约束作用,从而也就形塑了我们的人格和社会系统,形塑了人们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结构。媒介带来讯息,媒介带来社会变革。如果说,法兰克福学派以及居伊·德波、鲍德里亚等学者给出了消极悲观的“媒介化社会”的概念,那么媒介技术的乐观主义者麦克卢汉则给出了一种新型媒介化生存状态。这些理念无一例外地肯定了媒介对社会巨大的、系统的建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媒介化社会”概念被正式提出。基于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整个社会的媒介化程度大大加深,人们所依赖的媒介形式更加丰富、对媒介的依赖程度更深,从而改变了现代社会的个人生活形态,进而触及各种社会群体的构成、性质与特征的演变,并最终对整个社会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谢新洲,2010)。事实上,起源于批判学者所说的“媒介化社会”(mediated society)本意,是指大众媒体对社会、公众日常社会生活每个细胞的渗透、影响和控制(托马斯,2005)。祝建华(2010)在论述这一概念时认为,“媒介化社会”的反义,是“社会化媒介”:作为媒介化社会的一种新趋势,是媒体作为由资本支持、使用现代技术、以赢利为主要目标、以煽动公众情感为主要手段的现代化机构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影响和控制;与此相对的“社会化媒介”,是作为媒介化社会的一个对立面而产生的公众对媒体的反渗透、反影响和反控制。
虽然迄今为止鲜有研究能够厘清这个概念的内涵,更没有搭建起针对媒介化社会的整体研究框架,但从宏观视角看,“媒介化社会”的概念远非如此简单。媒介建构社会,既有消极的一面,又有积极的一面;既渗透和塑造着一种新的社会环境,同时又为公众利用并反作用于这种社会化过程提供了条件。张晓锋(2010)论述媒介化社会形成的三种逻辑时指出:一是以媒介融合为特征和趋势的媒介技术演化的结果为媒介化社会形成提供了技术支撑力,为社会的不断媒介化提供了可能性;二是受众对信息永无止境的需求甚至依赖构成了媒介化社会形成的主体牵引力,是媒介化社会形成的必要性前提;三是现代社会信息不断“环境化”,使得媒体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和建构性,这是媒介化社会的必然性后果。
与之相对,西方传播学最新研究成果有一个明显趋势,即将传播现象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加以研究,而不是孤立地研究某些传播环节或变量。“媒介化” (mediatization)亦是一个动态的进化过程(process—oriented),这个过程带来的是传播媒介和社会两方面的变化(舒尔茨,2004),并无形中塑造了“媒介逻辑”。阿尔赛义德和斯诺(1979)作为最早探索媒介化的学者,认为“媒介化”是指随着大众传播在现代社会中的兴起其影响越来越大,以至于所有的社会行动者、组织、社会系统都要遵从“媒介逻辑”。媒介逻辑是确认媒介文化和新闻生产标准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描述和解读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思考路径。它包含媒介传播的物理形式、媒介内容的定义框架、选择标准、组织结构和呈现方式以及媒介语法等,作为一种动态变化的社会力量,直接关系到媒介效果和社会变迁。这绝不是简单的“技术决定论”,而是把媒介真正作为对社会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因素之一进行研究。媒介化已成为一种植根于社会当中的,我们每个人深深呼吸的“文化空气”,它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呈现不同媒介形态的特殊性(包括体制层面的、技术层面的)和影响其他各类社会系统、文化领域的媒介内容,正深刻地渗透到社会文化各类系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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