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的特殊性,一旦虚假或违法,就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广告法》在通用规范的基础上规定了这些广告的内容和发布程序。
在广告内容方面,【0x9A8B】第二章规定的广告指引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并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制定了特别条款,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保健食品的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广告、烟草、酒类的广告、教育、培训、招商等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如烟草广告,《广告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片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烟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具的搬迁、更名、招聘通知书,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因此,也禁止通过互联网发布上述类型的烟草广告。对于酒类广告,【0x9A8B】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鼓励饮酒或者提倡无节制饮酒;(二)有饮酒行为的;(三)表演驾驶汽车、船只、飞机等活动;(4)明示或暗示饮酒具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加体力等作用。
发布前述网络广告,除遵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遵守特殊的具体规定。以医疗广告为例,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卫生部根据《广告法》制定了《广告法》,对医疗广告的内容和程序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广告前,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广告。广告前审查制度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是某些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的必要程序。一是审查范围合法,发布前需要审查的广告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除了《广告法》规定的审查范围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规定了需要审查的广告。如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80条规定:“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适用《广告法》等药品广告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审查事项,审查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第二,审查权限是法定的,相关部门是指商品或服务领域的行政管理部门,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其他部门无权审查。第三,审查内容以法律为依据,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审查内容依据,明确指出哪些广告内容可以出现,哪些不能出现。在上述与广告审查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基本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了“负面清单”的表述,即要求相关广告中不得出现某些内容。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卫生部、原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0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1)含有表明疗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证明有效率和治愈率;(三)“与其他医疗器械、药物或者其他治疗方法的疗效和安全性比较”等9种情形是对《广告法》第9条的细化。值得注意的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不仅使用了负面清单(第七条),还突破了《广告法》的规定,要求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名称”、“地址”、“权属形式”等八类内容(第六条),而且是唯一使用正面清单的,第四,程序合法,包括审查期限。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管,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但不是广告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广告的职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提供的法律咨询属于社会法律服务,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目前有上述七类广告需要经过广告审查机构审查后才能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澄清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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