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在美国广告治理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48]在分析网络社会中的自律机制时,桑斯坦曾特别指出,自律在香烟广告、儿童广告、酒类广告中扮演着令人注目的重要角色。
早在1951年,美国广播事业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NAB)就制定了《电视广播业务守则》(Code_of_Practices_for_Television_Broadcasters),以此来为电视广告提供规范指引。[49]这一自律规则确立了电视广告播映基本准则,具体包括一般性准则、广告播映准则、医药用品广告准则、赠奖准则、广告时间准则、独立电视台的广告时间准则。[50]
目前,在全美影响最大的自律机构是美国广告自律监管理事会(Advertising Self-Regulatory Council,简称ASRC),为广告行业自律制定政策和程序是其重要职能。ASRC的自律机制受商业促进局理事会(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简称 CBBB)[51]指导。ASRC 的前身是 BBB、4A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Inc.,简称AAAA)[52]、美国广告联合会(American Advertising Federation,Inc.,简称AAF)[53]和美国广告主协会(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Inc.,简称 ANA)[54]一起于1971年设立的全国广告审查理事会(National Advertising Review Council,简称NARC)。NARC于2012年改名为ASRC。
ASRC的主要部门包括由全国广告部(National Advertising Division,简称NAD)、儿童广告审查部(Children's Advertising Review Unit,简称CARU)、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National Advertising Review Board,简称NARB)、电子零售自律监管组(Electronic Retailing Self-Regulation Program,简称 ERSP)和网络广告组(Online Interest-Based Advertising Accountability Program,简称IBAAP)。
NAD和CARU分别负责一般广告和儿童广告的自律监管。NAD 和CARU在其他广告经营者举报或媒体报道发现违法广告时,可以向当事方发布调查通知;当事方如果回应的话,NAD和CARU可进一步展开调查并作出结论性建议。当事方如果对该建议有异议,可向NARB申请复议。NARB主席如果同意申请,将组建由3名广告经营者会员、1名广告主会员和1名公众会员构成的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
ERSP和IBAAP是针对新兴领域广告进行自律监管的机构。ERSP 负责对电子零售广告进行自律监管。IBAAP 负责对在线行为广告进行自律监管。ASRC制定了在线行为广告的行业准则,IBAAP 对行业内从事在线行为广告的主体合规活动提供指导、进行监督。
ASRC的自律监管机制对当事方的直接约束力有限,但是可以通过公开监管建议施加舆论压力,也可以将案件移送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其他有监管权的联邦机构。有资料表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对于收到自律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会优先处理。[55]
目前ASRC在CBBB的指导下,已经为儿童广告审查单位、电子零售业自律项目、全国广告部、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以及在线利益导向的问责程序等制定了相应的广告政策,并且为广告行业自律系统提供了用以解决争议的用户友好型论坛,争议各方可以通过该平台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此外,对于医生、律师等专业服务广告的监管和治理,各州都是通过相应的行业协会实施。[56]这些协会本身就具有比较强的监管权威,对相应网络广告的监管也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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