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台湾地区没有专门的综合性的全面调节广告活动的“法律”、“法规",只有针对广告活动某一方面制定的“法规" 、规范。这些“法规"、规范有的以单项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形式出现,有的则包含在专门调节社会活动某一方 面的专门“法律”、“法规"中。
台湾地区现行的主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有“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管理规则”、“电视广告制作规范”、“广告物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药物药商管理法”等。
60年代初台湾地区电视的发展,刺激了整个广告行业的起飞。电视广告在促进工商业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令大众反感的缺点:插播次数过多;超秒现象时有发生;怪声叫喊的镜头;伤风败俗的内容;广告招揽方式层出不穷;赠送、折让等不一而足。1970年6月,“新闻局”邀请有关人士举行座谈会,研商净化广告问题。1971 年9月决定加强对广告影片内容的审查,卫生主管单位对药物广告加强审核。并认为有必要对电视广告的净化和自律问题作深入探讨。
1975年1月“台湾电视学会”通过“电视事业加强心理建设工作实施要点”,同年7月成立“净化电视广告规范编订小组”。
在重视对电视广告管理的基础上,1976年1月8日台湾地区“广播电视法”公布施行。这是台湾地区现行的广播电视事业“基本法”,共7章51条,旨在管理与辅导广播电视事业,增进公共福利。“广播电视法”规定了设立电台的程序,广播电视节目的范围。确定了民营电台可播送广告,其他电台非经“新闻局”许可不得播送广告。对违反广播电视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新闻局”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播、吊销执照的处分。1976年12月30日,又发布了“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对进出口广播、电视节目的程序,广告的播送方式、数量分配、审查程序及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1982 年5月25日,台湾地区当局对“广播电视法”进行了修改,对广告释译中增列了推广宣传的观念,删除了广告须收取报酬的释义,并增订了录像节目带及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的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管理规则”是一部专门规定从事节目或节目带制作审能问题的现口,共甲规定了从事广播电视厂告家刘制作的公动或其他法人出供皮5儿备的条件包括设备、人员资金。场地等以及审批程序等。
电视广告制作规范”规定:
(1)告内容必须真实,面优类,旁白高费,查量柔更。
(2)禁止用新间报道方式播放广告。
(3)有关商品特性。功能,据及特殊成分方面的宣传,必须具有证明文件。
(4)禁止广告出现违背公共安宁和社会道德的内容和表现,
(5)不得播放贬低同类产品的广告。
(6)比较广告必须明白指出比较商品之名称及品牌,并持有有关机关或团体的证明文件。
(7)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言论做广告,必须经被使用人许可并持有证明文件。
(8)聘用外国人做国内商品广告,必须在广告中表明广告商品为国内产品。
(9)广告的语言文字必须规范。
(10)涉及儿童和少年的广告,不得有任何导致儿童、少年心理或道德观念受到损害。或有不良影响的内容或表现。
此外,“规范”还分别详组规定了药品、化妆品、食品、医疗器材、医疗技术、农药及动物用药、房地产、补习班等广告应当遵守的规范,对这些广告禁止出现的内容、语言文字、人物及其形象、应当在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广告播出的时间和长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另外该“规范”还对电影广 告做出了管理规定。
“广告物管理办法”是专门规定户外广告活动的管理规章。内容主要有:
(1)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
(2)户外广告的种类。
(3) 户外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4)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处所。
(5)设置户外广告申请、批准程序。
(6)各类户外广告的规格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药物药商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有专门一章或专门条文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广告做出管理规定。
基本内容是:
(1)三种产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经卫生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2)不得进行虚假、夸大、有伤风化或容易使人误解的广告。
(3)不得出现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禁止出现的内容或表示。如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药品广告不得出现夺张药品安全性、效能、效力快速、药物制法、保证药物效能等类的图文言词等。
1992年2月4日,“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公布并实施。其宗旨是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有的称之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防止不正当厂商制作不实或误导性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公平交易法对广告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从而有效地制止了不实广告行为。
在“法规”的影响方面,1994年修订“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容许新闻及气象报告中插播广告:1995年更开放酒类电视广告,而1992年实施的公平交易法更导致三家无线电视台于1994年取消广告强制搭售办法。
二、广告行业组织
“综合广告业经营者联谊会(4A)”又名“台北市广告代理商经营人联谊会(4A)”,成立于1988年9月8日,由台湾广告界资深广告人赖东明发起创办。
“台北广告人公会”成立于1978年,由台湾著名广告学者颜伯勤创办。该会是台湾地区创建的第一个广告学术性组织,到1998年拥有会员193家。
“台北市广告代理商同业公会(TAAA)”成立于1975年12月15日,前身是台北市广告商同业工会,现有会员二百多家,是目前台湾地区广告业最大的行业组织。
除台湾当局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外,台湾地区广告业公会还制定了一些自律规则,主要有“报业道德规范”、“无线电广播道德规范”、“电视道德规范”等。
台北市广告业同业公会为促进电视广告的净化,曾多次举行座谈会,呼吁全体会员共同遵守“净化电视广告规范”,提高电视广告制作水平。
从总体上看,台湾地区当局有关广告方面的管理规范制定得比较详细、具体,广告业公会制定的自律规范均比较有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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