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和使用引证内容-创视优品

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和使用引证内容

  •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对特殊商品或者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其广告内容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查。例如,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广告内容涉及该项活动的。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劳务派遣,须经劳动部门许可。如果广告中涉及劳务派遣内容的,也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广告内容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需要说明的是,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广告内容不能偏离行政许可的原意,使社会公众产生与行政许可内容不同的理解,这是广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本条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规定的目的所在。另一方面,不要求广告内容一字不差地照搬行政许可的内容,只要符合行政许可,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可以采取多种艺术形式。
    二、关于广告使用引证内容
      广告的内容涉及多种学科、多种门类的知识和资料,为了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广告中常常使用引证内容。引证内容的具体形式包括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在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应当慎重,符合下列要求:
      1.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首先,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本身应当真实、准确。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实验或者测量得来的,实验、测量的方法应当科学,进行实验、测量的机构应当具有可信度等。广告中使用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应当依照科学方法取得,统计和调查应当具有广泛性,进行抽样统计或调查应当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统计结果的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文摘、引用语应当确有其事、有据可查,不能是任意编造或者道听途说的。其次,在引证内容本身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其在广告中的使用也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上述引证内容时,不得牵强附会、任意引申、断章取义,不得省略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更不得含有违背引证内容原意、可能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解的内容。
      2.引证内容应当表明出处。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明示出处,以表明其确有其事,不是胡编乱造;二是,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有据可查,经得起查验对照、重复验证。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广告主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引证内容,或者对引证内容作歪曲使用;有利于促使广告主选择权威出处,提高广告的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的信服度;在因广告引证内容产生争议时,也便于当事人举证。
      3.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广告中的引证内容本身虽然真实、准确,但是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不得隐瞒限制、扩大适用,这也是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要求的进一步细化。例如,数据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实现的,应当说明实现条件,不得将其宣传为普遍适用(如企业宣传片);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评价,应当明确表示其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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