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中加强专利保护的意义。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所享有的专有权或者专有权。专利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条所称专利产品,是指专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方法”是指专利方法发明。
对大众来说,专利产品代表着前所未有的、更先进、更新颖的、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产品。专利意味着一种前所未有的、更加科学高效的生产方法。专利产品和包含专利方法的产品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因此,规范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情形,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对专利制度的信赖利益。
二、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所谓“专利号”是指专利证书中指明的用以区别其他专利的编号。每个专利号只代表一个专利,既体现了国家对专利权的确认,也体现了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强调广告要标明专利号。一是可以防止个别生产经营者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假冒他人专利,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方便消费者核对专利的真实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避免不必要的专利纠纷。
“专利类别”是指专利证书中载明的专利权类别,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强调专利的种类,主要是因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在创造性和审查程序上存在差异,从而对消费者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实质性特征和进步;设计专利只需要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有显著不同。(2)在审查程序中,发明专利只有经过实质审查才能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有经过初审(正式审查)才能授予。如果笼统地称之为专利,必然会混淆和误解消费者的输出,无法有效区分他们的创造性差异。
三、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我国对专利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度,即专利权不是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后自动取得的,而是需要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经审查未找到驳回理由的,才能授予专利权。未取得专利权的,如从未提出专利申请、已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专利申请被驳回、已被授予专利权但专利权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否则不仅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还可能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四、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所谓专利申请,是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从申请专利到获得授权有一个过程。例如,一项发明专利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和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应当经过初步审查。在此过程中,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声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声称其享有专利权。
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可能因各种原因失去效力。 (1)专利权终止。包括因保护期届满、未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而终止。(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撤销或者无效的理由是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创造违法,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专利权被终止、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将不再享有专利权,因此该专利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其产品也不得被宣告为专利产品。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创视优品免费提供企业宣传片报价服务。
相关资讯
您可能对下面的文章也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