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媒介化抗争”事件的生成因子?
所谓的“生成因子”,最简单地表述为,“在什么样的条件和情况下,媒介化抗争事件得以成功”。这些因子经过经验材料的阅读和分析,可以生成相应数据,从而为研究复杂的多因子条件组合创造条件。
国外与此相关的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等领域。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运动逐渐在美国、英国、法国等民主国家被制度化,其理论也从最初的强调“社会怨恨”、“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到后来的理性选择理论、资源动员理论(resource mobilization)、文化构造理论,形成了复杂而系统的有关社会运动、革命的种种分析概念、解释模式、基本假设以及方法论,成为政治学、社会学交叉领域中的一门显学(谢岳,2009)。
就抗争事件的生成机制来看,西方早期社会运动研究大多从情感视角出发,认为怨恨、被剥夺感等心理因素是促成社会运动、抗争行为的重要解释变量。政治机会结构视角则认为,抗争的出现取决于集体行动者面临的政治机会结构和有利条件,而不是个人对遭遇的社会或者经济因素的不满(塔罗,2005)。另一方面,受建构主义和文化方法启发,集体认同形塑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已经成为抗争政治理论化的重要方面,研究者关注群体间互动从而建构集体认同的过程,如“理性选择”视角的支持者强调激励在个人行动研究中的重要性,另外一些抗争政治网络分析家们通过挖掘人们生活中意义和认同的结构性来源,来解释抗争领袖们如何激发民众支持他们的事业。目前美国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研究视角资源动员理论,强调集体行动中可供运用的抗争群体内部或外部资源,包括传播的手段、媒体影响、公共知识分子和意见领袖的参与等都作为社会运动的资源对事件爆发具有重要影响。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理解抗争事件爆发、抗争事件发生发展的相关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基于西方理论基础,我们的研究必须从中国实际经验材料出发,将以上理论基础对应为可评估、可测量的生成因子,带入实际抗争经验中进行分析。“媒介化抗争”的核心论点,即“媒介化”作为一个“元过程”作用于抗争政治,深刻改变了抗争政治的整体景观。换句话说,抗争事件本身的逻辑已经愈发迎合媒介逻辑,“媒介逻辑”在整个抗争事件中起到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塔罗(Tarrow,1995)早在1995年就提出,新式集体行动的能力,可能正在增强。在那些电子通信成为运动资讯宣传手段的地方,就存在一种不断增长的以低成本向全世界人民赋权的能力——它可以成为“漫步互联网”。基于以上这些理论基础,本研究尝试将“媒介化抗争”事件的生成因子分成“事件逻辑”和“媒介逻辑”两大类,“事件逻辑”指事件本身的构成要素,主要把包括事件指向、事件发生地、事件的表征(是否有重大暴力、伤亡等)、事件诉求等;“媒介逻辑”是指事件传播过程中的渠道、媒介报道状况、参与者构成、传播手段等。对应西方相关理论研究,结合经验材料的阅读和分析生成相应数据,探讨“媒介逻辑”与“事件逻辑”作用于媒介化抗争事件的程度,研究“媒介化抗争”得以实现的因子关系组合。
(一)“事件逻辑”相关因子
1.情感视角——“事件指向”
1970年,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泰德·格尔(Ted Robert Gurr)在《人为什么造反?》(Why Men Rebel)一书中提出“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概念,产生了巨大影响。他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期望,而社会变迁使得社会的价值能力无法满足人们的价值预期,由此产生了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强,人们造反的可能性越大,造反行为的破坏性越大,反之亦然(谢岳,2009)。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的社会利益格局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打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层日趋明显。国家一方面作为利益主体需要寻求发展,特别表现在地方政府在改革进程中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使得政府与市场产生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相互勾结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利用政策工具协调市场、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广大人民谋福利。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下,“公众极容易将其利益受损归因为权钱勾结、制度安排不公,从而产生巨大的‘仇富’、‘仇权’心理,希望通过集体抗争来改变对其不利的博弈结构”(谢金林,2012)。
中国抗争经验研究显示,抗争事件的指向,或者说“被诉方”往往与政府等公权机关有关(王雅蕾等,2011;宗世昌,2011)。相比于抗争者与普通民众的弱势地位,公权部门或公职人员拥有更多的权力、影响力,长期以来民众的“被剥夺感”体现在抗争行为上,即惯性地将公权力作为抗争对象,不自觉地在一些“社会不公”事件中将矛头对准政府,发泄怨恨情绪,甚至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官民对立倾向。笔者之前参与对2009—2011年间195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发现,事件中比例最大的是有关政府与政策的事件,占到总数的35%,而在政府与政策事件中,31%涉及官员腐败,凸显了网民对政府执政不当和官员行为失范的集中关注。同时所有事件的“事件指向”,指向“政府/官员”的比例最高,达到45%(李良荣、郑雯等,2013)。
事实上,相当多的抗争行为为了取得成功或获得合法性支持,常常借助政治国家倡导的价值理念并努力将其抗争行为控制在政治国家法律、政治秩序内。表现在拆迁维权抗争中,笔者通过统计发现,绝大多数拆迁抗争事件是指向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抗争,极少发生直接针对抽象国家的抗争行为(本研究的40个案例中该类行为数量为0)。
40个案例指向两个方向——
一是地方政府,如0301南京翁彪事件、0401嘉禾株连拆迁事件、0603苏州集体组团进京维权事件等,都明确、清楚地指向由地方政府直接主导的拆迁事件,地方政府作为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人发生直接冲突和矛盾、地方政府公务人员作为主要责任人参与拆迁行为;
二是开发商,如0701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全程参与谈判的开发商、0802张剑案中的本溪华履房产公司、0906“贵阳11·27事件”中的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1103“刘淑香事件”中的长春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开发商走到抗争事件前台,事件诱因多为开发商不法、不当行为,抗争者与开发商构成直接矛盾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与该类抗争事件全然无关,如1201武汉姚家岭违规拆迁事件,一直是开发商位于事件冲突的最前线,但该项目本身涉及武汉市的城中村改造,政府或多或少参与到开发项目中,只不过使用不法手段进行暴力威胁或软暴力恐吓的直接行动主体是开发商而不是地方政府;另一种情况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件,如1010“山西太原10·30事件”,在中纪委、建设部介入事件调查后,晋源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被免职,这种情况也是抗争者与开发商的直接矛盾冲突,但最终事件的处理与地方政府也有关。
数据显示,72.5%的拆迁抗争指向地方政府,在情感视角下,“涉政”事件更容易激发大众的“相对剥夺感”,促成媒介化抗争事件生成,由此提出假设——
H1:指向“地方政府”的事件是媒介化抗争事件中的关键因子。
2.集体认同——“公共利益”、“拆迁行为是否合法”
认同(identity)是社会心理学的概念,被抗争政治研究者借用到集体行动研究中,试图通过对认同的概念化和理论化来深化对集体抗争的理解,在集体认同与集体行动之间搭建起紧密的因果联系。一方面,集体认同能在抗议行动者中制造“同仇敌忾”的气氛,为抗议动员创造力量,推动和维持集体抗争;另一方面,抗争行动也反过来不断塑造了集体认同(谢岳,2010:105)。
就事件本身属性而言,拆迁维权中常涉及的议题,即拆迁项目是否关联公共利益,拆迁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公共利益”是《物权法》土地征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物权法》仅仅规定公共利益为征收依据,并没有规定其内涵外延界定标准,这使得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刘道远,2007)。
笔者认为,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基于社会公益、代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具有广泛、真实的民意基础,具有利民惠民的实际意义。虽然国内外法学界对这一概念尚存诸多争论,但根据集体认同理论来看,不以赢利为目的、非商业开发性质的拆迁项目似乎具有更强的拆迁合理性。抗争行为即使发生,也因为其基于一己私利不容易得到舆论支持,较难形成集体认同;而非公益开发项目类项目,如0401嘉禾株连拆迁事件中兴建商贸城、1007杨友德土炮抵制强拆中的商业开发、0802张剑案中的豪华别墅住宅区项目等,极易激发起广大民众的情感支持,抗争有了合法性基础,集体认同也更易形成。
但是,基于经验材料的相关数据亦显示,类似于旧城改造(0301南京翁彪自焚),交通枢纽工程建设(0803上海潘蓉暴力抗拆中涉及上海虹桥枢纽工程、0903重庆陈茂国树上“安营扎寨”涉及渝宜高速建设、0905唐福珍自焚中的金牛区公路扩建等),市容整治(0901无锡强拆报亭事件)等明显关涉公共利益的拆迁项目,仍然能形成媒介化抗争事件,甚至取得抗争胜利。由此笔者认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为集体认同理论框架下抗争事件本身的事件属性因子,如何通过与其他属性因子之间的关系作用于抗争事件,值得系统深入地研究。
有关“公共利益”属性的数据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拆迁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与“事件是否指向地方政府”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当然,大部分由地方政府直接出面的拆迁项目多关涉公共利益,如棚户区改造、交通建设、市容违章建筑整治等,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出面参与商业项目拆迁并非关涉公益,如0602山东菏泽李民生事件、1003江苏连云港老战士父子事件;或者关涉公益的拆迁项目并非由地方政府出面,而是交给开发商操作,如1010山西太原“10·30违法强拆事件”就是关涉公益的道路扩建工程交给开发商后出现违规违法强拆的情况。
同时,拆迁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与“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也没有必然对应关系。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项目可能出现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程序即非法拆除或无证拆迁的情况(1005杨义案)、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1012福建莆田违规断电拆迁、1101江苏镇江教师朱雯停课停薪事件等);而商业开发项目拆迁也可能手续齐全、合法合规(0702苏州马雪明案中商业开发物流园建设项目合法、0701重庆钉子户事件商铺开发程序合法等)。
“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亦符合集体认同的理论逻辑,非法拆迁项目更容易激起“民愤”,促成媒介化抗争事件爆发。
数据显示,40个案例中37.5%的案例是符合公共利益却能引发媒介化抗争事件的,62.5%的拆迁又是各方面非法违规的。由此提出假设——
H2: “拆迁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事件属性不是媒介化抗争事件的关键因子。
H3:“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是形成媒介化抗争事件的关键因子。
3.理性选择——“事件诉求”
与社会心理学派相反,理性选择理论认为怨恨、剥夺感等并不足以促使人们投入到社会运动中去,人们的集体行为绝对不是非理性的,社会经常性地以抗议形式对抗政府也不是一种病态,而是完全理性的行为,更加注重动态的中观层面的过程因素。
这种理性选择在抗争中的最典型表现,即利益驱动、利益诉求。基于中国国家意识形态性质、转型社会特征、多元传播生态环境、媒体双重属性,“中国90年代以来的抗争事件具有‘中小规模’、‘经济利益取向’、‘地方化’等特点”(赵鼎新,2011)。虽然大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指向政府/官员,但在中国现有的宏观意识形态管理体制下,大部分“抗争政治”是基于个人利益,寻求舆论支持的抗议维权行为。现实生活中的抗争行为亦大多围绕某项利益展开,如拆迁维权中被拆迁方要求尽可能丰厚的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在条件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运用各种手段发起抗争行为,其主要目的只有一个:利益。随着社会利益关系越发多样化、复杂化,各种深层次矛盾不断凸显,利益诉求成为抗争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重要原因。
但不能否认,个体抗争事件要想引发舆论风暴、造成巨大社会影响,仅仅停留在利益诉求层面远远不够。绝大多数支持抗争、贡献舆论力量的抗争参与者,与事件并无直接利益关系。那么,又是什么样的“理性选择”促使他们积极投身其中呢?众多案例显示,个体“利益诉求”之上,往往还有“价值诉求”,即关注社会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伦理规范的价值指向。众多抗争事件参加者、舆论表达者并不以维护或争取某种利益为目标,而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秩序的正义感,为了促进一个更有益于公众利益的社会环境的培养,表达自己的价值操守。媒介化的过程,给予了利益诉求事件曝光并向价值诉求转化的机会,使得参与者之间的价值关联性和认同性逐渐增加,从而整合参与者,实现抗争动员。
通过对40个拆迁抗争事件的过程再现,“事件诉求”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抗争者本身追求利益诉求,媒体报道、网络舆情等也止于事件本身的报道,没有上升到公共政策、社会公益层面,如0501广州从化抗拆、0502浙江何贵事件等。
二是抗争者本身放弃利益诉求,或者自发由利益诉求上升到价值诉求,媒体报道、相关舆情跟进,如0603苏州进京维权团召开法律研讨会,倡导法律更新、规则修正;0701重庆钉子户将事件和《物权法》联系起来,普法维权;1010山西“10·30”违法强拆事件中为父亲讨说法等。
三是抗争者本身追求利益诉求,没有追求价值诉求的自觉,但媒体报道、网络舆情将其抗争事件、抗争意义上升到价值诉求层面,如0802张剑案,媒体发起了暴力抗拆作为正当防卫是否应降低刑罚的大讨论;0905唐福珍自焚事件引发的要求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舆论浪潮;1009宜黄强拆事件钟家姐妹在媒体、网络意见领袖的引导下由追求利益诉求向追求价值诉求转变等。
笔者将第一种情况编码为利益诉求,第二种与第三种情况均视为价值诉求。
55%的事件凸显价值诉求,由此提出假设——H4:“价值诉求”较“利益诉求”更易促成媒介化抗争事件。
4.机会结构视角——“事件发生地”
机会结构视角认为,抗争的出现取决于集体行动者面临的政治机会结构和有利条件,而不是个人对遭遇的社会或者经济因素的不满(塔罗,2005)。机会结构事实上就是抗争行为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其状况直接影响到抗争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文卫华、张杰(2011)对2010年至2011年3月间的24个“微博事件”的研究结果显示:全国性的或在大中型城市里发生的事件更容易成为微博上的热点,而发生在小城镇或农村地区的事件,只有在契合当前热点(如拆迁、矿难)或影响特别重大(如严重自然灾害)时,才可能被人们所关注。
笔者认为,城市越发达,受到网络舆情关注度越高。公众媒介素养好,更愿意也更有能力利用大众传媒和互联网表达利益诉求、进行抗争维权,经济发展水平和网络普及率决定了媒介化抗争的有效实现。
就目前拆迁案例库案例来看,有发生在大都市的(本研究根据百度百科解释,包括国内广泛认可的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和对本国经济和社会具有较大影响作用的二线城市),也有发生在中小城市和农村的。拆迁事件具有特殊性,发生于农村的抗争事件仍有相当数量。具体数据所示并提出假设:H5:发生在大都市的事件以其所处的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地位,具有更优势的机会空间结构,有利于媒介化抗争成功。
5.“事件表征”
最后,就拆迁抗争事件本身,笔者发现,抗争行为本身,或者说进入媒介视野的拆迁事件往往伴随着暴力化、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影响恶劣(如0906“贵州1127事件”;1007武汉杨友德自制土炮对抗拆迁队;1011湖北“武汉黄陂拆违流血事件”中村民龚泽林驾车冲向执法人群,撞伤11名城管执法等。)
当然,还有相当数量的非暴力抗争方式(如0401湖南嘉禾株连拆迁事件、0603苏州维权团进京上访事件、0701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0901无锡强拆报亭事件、0907北京创意正阳区艺术家事件、1101江苏镇江朱雯老师被停课停薪事件等)。
高达72.5%的媒介化拆迁抗争事件具有暴力化表征,对此提出假设:
H6:具有暴力化表征的事件更易实现媒介化抗争的成功。
(二)“媒介逻辑”相关因子
资源动员视角(resource mobilization)是目前美国社会运动的主流研究视角。通过对美国20世纪60年代不断上升的社会运动的分析,社会学家反思了怨恨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指出社会矛盾增加或者社会上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增强,并不是抗争事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关键在于集体行动中可供运用的抗争群体内部或外部资源是否增加。
笔者认为,包括传播的手段更新、大众媒体报道、公共知识分子和意见领袖的参与等都是当代社会可供利用的社会运动资源,对抗争事件爆发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媒介化”的过程还能更加深刻地解释资源动员视角一直未解决的问题,即强调正式组织的作用而忽视非正式组织的功能(谢岳,2009)。特别在中国特有的双重话语空间结构中,传统大众媒体和互联网在不同层面上承担起抗争组织、抗争动员的功能。正如奥罗姆(2006:243-246)强调的文化认同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是解释抗争起源的重要路径。媒介还建构出新型抗争文化,媒介的形态、内容、体制、传播特性等也会深刻改变人们的抗争形式,吸引更多参与者。基于资源动员视角和文化建构理论的“媒介逻辑”将在未来的抗争政治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媒介使用(主动/被动)
媒介使用是指抗争者是否有意识地主动应用新媒体或传统大众媒体进行抗争。越来越多的抗争“媒介化”带来了越来越多抗争者开始主动“媒介化”自身的抗争。这其中有丰富的媒介使用形态。
最典型的一种即主动向媒体曝光、寻求大众媒体的支持援助。0603苏州24户拆迁户集体进京维权团主动召开法律研讨会、记者招待会吸引媒体关注;0701重庆钉子户事件中的女主人吴萍有效地把握了媒介逻辑,站在《物权法》保护私权的高度上面对几千家媒体侃侃而谈;1101江苏镇江朱雯等教师被停课事件被披露,就是朱雯主动向江苏广播、《东方早报》等多家媒体投诉的结果;1201武汉姚家岭城中村改造项目,被拆迁户集体多次向多家媒体进行举报,中国重要报纸数据库中与该事件有关的报道中几乎每篇都特别提到“收到多名被拆迁户来电曝光”等内容。
另一种是具有较高媒介素养的抗争者应用新媒体进行维权。0803上海闵行潘蓉抗拆之前,已经嘱托自己的老同学、同为上海虹桥枢纽工程被拆迁户的唐素娟,使用家用DV在远处全程拍摄下强拆当日场景,并作为法庭上的维权依据;1001天津宁河小学教师因拆迁问题被停课后,张熙玲等教师自备录音设备,偷录与校领导的谈话2小时34分全部上传到网上,引发热议。
当然,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例抗争者自身并没有媒介使用的自觉,一些不由抗争者发起的,在事件发生现场其他群众的媒介使用行为,本研究亦认为是被动而非主动的媒介使用。如1104汪家正案、0905唐福珍案,都是由在场群众用手机拍摄下大量视频上传互联网,我们认为这些均为被动使用。
2.首发媒体(网络/传统媒体)
通过百度、谷歌搜索引擎,百度“新闻”搜索,各大门户网站和社区论坛自带的检索系统等多种渠道进行信息来源追溯,并结合相关文献研究,确定了40个拆迁事件的首发媒体类型(一些在网络搜索中没有任何信息来源的案例,本研究默认为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刊数据库中显示的为最早报道)。
“首发媒体类型”包括“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两类,其中网络媒体首发比例为55%,已经超过“传统媒体”首发数量。
同时,“首发媒体”数据呈现出一些规律:
首发媒体为传统媒体的,多集中在新华社地方分社和事件发生地媒体,如0906贵阳11·27事件由新华网(贵阳)首发;1003江苏连云港老战士父子事件由新华社(南京)首发;0902宿迁王马玲事件由《扬子晚报》首发(江苏本地媒体);1002湖北武汉黄陂区老妇案由湖北经视《经世直播》栏目报道(湖北本地媒体)。地方传统媒体具有对事件报道的接近性、时效性优势,相比于中央媒体、全国性媒体,常常成为首发信息源。
另一方面,异地监督的媒体相对比较集中,“喜欢”异地监督、曝光该类抗争事件的媒体在本研究案例中集中在两家,分别为:《南方都市报》、《东方早报》。这类媒体通过经常性地、多次报道该类议题,已经形成了一种报道风格,成为该类事件曝光的高发地。相应的,抗争者、爆料人也更倾向于向这些媒体提供新闻线索。
网络首发的媒体形式多种多样,如网络论坛发帖、博客微博曝光、门户网站消息等。其中,天涯论坛、凤凰网、正义网等是曝光频率较高的网络媒体重镇。
3.媒介内容“戏剧化”
抗争越发成为一种表达方式,正如前文所述,媒介首先是一个故事的讲述者,当代中国抗争事件已经越来越多地遵循“媒介逻辑”。从媒介内容上来看,媒介的“框塑过程”,必须具有曲折离奇的情节,能够冲击受众的视听神经,为其带来新鲜感和猎奇感、故事性和娱乐性;同时,事件情节的阶段性展开亦要扑朔迷离,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断刺激受众的求知欲和好奇心。由此展开的“媒介化抗争”,在“戏剧化”、“个人化”、“过程化”的过程中吸引眼球、争夺注意力。
本研究认为,“戏剧化”必须具有不同于一般抗争事件的具有新闻点的传播特质,具有相当的情感渲染力。单纯的暴力事件在本研究中不认为具有戏剧性,如0302安徽青阳朱正亮事件、0602山东李民生事件等;相比之下,0905唐福珍事件被上传到网上的视频、1009宜黄强拆事件中媒介呈现出的层出不穷的抗争剧目,使得事件更加具有戏剧化效果。
一些在媒体呈现上表面看来不具备“戏剧化”因子,却着力塑造人物形象或具有相当长此起彼伏的事件发展情节的,我们亦认为其具备“戏剧化”的因子。如1005“杨义血案”中,媒体不仅塑造杨义这个人物形象,同时突出被刺死的抚顺市高湾区住建委主任王广良作为国内拆迁血案中拆迁方死者中职务最高者的身份,这一“人物化”的表现使得事件具有了戏剧化效果;再如0901无锡强拆报亭事件,因为无锡市长毛小平做客新华网引起网友热议,事件过程跌宕起伏;1006河南郑州刘大孬驾车撞人事件,因为当地700村民联名签署《请命书》求情生发舆论高潮,媒体报道贯穿拘捕、审判全过程,“过程化”亦带来“戏剧化”。
由此对数据编码显示,高达72.5%的“媒介化抗争”事件具有“戏剧化”因素。
4.多模态传播形式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进步,抗争信息的传播形式越发多元化。单纯的文本语言与视听动态图像一起建构意义、传播信息,形成了一种新型多模态话语传播形式。通过多种多元符号模态协同作用,或隐或现地共同联系构建连贯的话语整体,从而增强传播效果、提高传播效率。如卡瑞斯(2001:68)指出的,在教材、报纸、机构报告、网络等媒介中,图像逐渐替代纯语言符号,成为构建意义的主要资源,或者与语言平分秋色。文字、图片、动画、访谈视频、录音等多媒体形式的应用,更有利于全方位地展现事件、表达抗争诉求、提升叙事话语的可信度和认知接受度,从而激起更广泛、更深入的群体互动和抗争参与。
0803上海潘蓉事件中,除了传统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传播形式,大型门户网站腾讯通过自己的视频团队为这一事件制作了详细全面的视频专辑,题目为《一个女人的抗拆战争》,仅这一视频就获得了17933的播放次数。
0802辽宁本溪张剑杀人后,凤凰卫视在2009年9月29日的《文涛拍案》节目中,制作了一期特别节目,主持人窦文涛用“说书体”风格将事件进行通俗化、故事化的媒介呈现。
笔者认为,纯粹的纸质媒体文字报道比例正在不断降低,越来越多的多模态抗争传播形式风起云涌。就本案例库数据分析,大量配图、录音、视频是目前拆迁抗争中最常用的多模态传播形式。
5.意见领袖参与
诸多媒介化抗争事件的发生与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息息相关。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一方面,网络等新媒介的出现和发展,为政治参与提供了公共话语空间;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形成也反过来促成越来越多的媒介化事件“井喷”。现有大量个案研究表明,“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或者说“意见领袖的传播”将大大扩张抗争事件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对抗争事件的舆论形成起到方向引导作用。
笔者发现,“意见领袖”这一概念是在近几年进入大众视野的。从BBS、博客时代开始酝酿发酵直到微博时代“大显身手”,意见领袖以其或犀利、或深刻、或专业的言论吸引粉丝支持,再通过与粉丝的互动,影响舆论走向,介入媒介事件。案例库中的意见领袖来源集中为四类——
一是作家、学者、艺术家等。以梁文道为例,1202辽宁盘锦民警开枪事件当天网络上仅有一些零散的贴文,9月22日早上6:59分,凤凰卫视节目主持人梁文道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出了“盘锦征地”事件的细节,引发网友强烈关注,持续呼吁有关部门彻查此事,从严治警。该微博被转发9933次,评论2381条,形成舆论浪潮。
二是媒体从业者,包括传统媒体记者、编辑、评论员在内,他们通过互联网发布大量短、平、快信息,报道无障碍新闻,通过尖锐的时事评论风格吸引粉丝。以李承鹏为代表,1103长春刘淑香事件,其发布微博提供链接指向一篇题为《长春半夜疯狂强拆 刘淑香被砸死楼底》的帖子,引发舆论高潮。
三是其他行业的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自由撰稿人,在抗争事件中尤以维权律师最为活跃。利用自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为抗争者提供帮助。拆迁抗争事件中,出镜率最高的律师王才亮,一个人就曾代理了0802辽宁本溪张剑案、0904辽宁抚顺16岁少年案、1005“杨义血案”、1006河南郑州刘大孬撞人事件等一系列案件,成为拆迁维权领域的专家。
四是临时性意见领袖,往往是抗争事件的“爆料人”、“当事人”,依靠其信息源地位获得舆论关注,意见领袖资格不稳定,粉丝对其的关注速度和更替速度也会很快。如0701重庆钉子户事件中一直面向媒体发言的女房主吴萍,曾一度成为媒体热捧的对象,在舆论的一致关注下,甚至公开向媒体声称,自己经过该事件的锻炼已具备担任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能力;1010“山西太原10·30事件”中的博士生孟建伟,其连续发表的文章、言论、日记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再有1009宜黄强拆事件当事人钟如九开设的微博,注册两天内粉丝超过3万人。当然,这一类临时性意见领袖,也会随着抗争性事件的结束而淡出大众视野。意见领袖的参与如何作用于媒介化抗争事件?。
6.传统媒体报道最高级别——是否有央媒介入
目前,国内已有大量学者观察到新媒体和老媒体的互动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如巨芳芳(2011)对“宜黄事件”传播路径的梳理总结认为,网络和传统媒体的互动,微博、网络和媒体互相设置议题都在舆论的生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网络舆论的生成,直接影响了事件的进程,促成了政府决策。虽然网络作为首发媒体的比例正不断上升,目前55%已经超过了传统媒体首发事件数量,但这种信息曝光方面的优势想要转化为有利于抗争事件的动力,传统媒体的推动力量依然不可替代。缺少了传统媒体,尤其中央权威媒体的参与和介入,区域性媒介舆论事件就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广泛影响。
主要的中央媒体包括新华社(地方分社除外)、《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每日电讯等。团中央报纸《中国青年报》、检察法制系统中央级报纸《检察日报》、《法制日报》在本研究中都作为中央级媒体进行编码。
《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因其与母报风格的明显差异,本质上已经可以算作新媒体,故不作为央媒对其编码。《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传统媒体虽然在全国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相当高的品牌地位,但相比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仍属于地方媒体,不计入中央级媒体。
7.网络互动(全国/局部)
网络形成全国范围互动亦能掀起事件高潮。基于拆迁议题的特殊性,本研究中大部分事件都被全国范围内的各大门户网站、知名论坛转载、热议,比例高达87.5%。人民网、新华网、新浪、搜狐、网易、天涯论坛、凤凰网等,是促成该类事件全国互动的主要网络空间。局部互动多发生在一些地方论坛。
综上所述,在资源动员理论、文化建构理论视角下看媒介化抗争事件的媒介逻辑属性,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H7:“媒介逻辑”相关因子:媒介使用、首发媒体、戏剧化内容、多模态传播、意见领袖的参与、传统媒体报道最高级别、网络互动情况等,是“媒介化抗争”事件成功的关键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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