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创视优品

我国推行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

  • 1.试点媒介的范围
      选择报纸、广播、电视为试点媒介。随着试点工作的进展;将逐步扩大媒介范围。
    2.对广告客户的要求
      《关于实行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第一条对广告客户明确提出要求“广告客户必须委托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广告业务,不得直接通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即只要是在试点地区发布广告,就必须委托有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其广告业务,不得再像以往那样直接与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联系发布事宜。
    3.对试点地区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要求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对上述三种媒介的要求是:“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通过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方可发布广告(分类广告除外)”明确要求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把发布和承揽分开;媒介发布广告应委托有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面对于分类广告,即礼仪、征婚、挂失、书讯、节目预告等媒介可直接承揽。
    4.对广告公司的要求
      《规定》第三条对广告公司的要求是:“广告公司为广告客户代理广告业务,要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服务及广告活动全面策划方案,提供、落实媒介计划。”这个规定突出了广告公司在代理制中的重要作用,也给广告公司提供了用武之地。
      《规定》第四条对广告公司的要求是:“广告公司为媒介承揽广告业务,应有与媒介发布水平相适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能够提供广告客户广告费支付能力的经济担保”这个规定保证广告公司必须对媒介负责。一是设计、制作能力要上档次、上水平;二是广告公司要能保证媒介单位的经济利益。
    5.媒介单位成立广告公司的问题
      《规定》第五条明确要求;“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下属的广告公司,在人员业务上必须与本媒介广告部门相脱离,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本媒介的广告业务。”媒介可以成立广告公司,但一定要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承揽与发布必须分开的原则,绝不能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翻牌公司,不准搞变相垄断。
    6,广告代理费的标准
      从国际惯例上来看,广告公司收取代理费的标准是15%。因此,《规定》提出国内广告代理费标准应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先后把试点区的广告代理费收费标准改为广告费的15%。
      1993年10月广告代理制开始试点,至1994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广告客户、广告媒介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关系得到调整,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三、广告代理制实施的效果
      广告代理制首先给广告公司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从我国广告业现状来看,广告公司在行业结构中处于薄弱环节,在广告活动中还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广告代理制赋予广告公司的并非全是机遇与收益,更重要的是责任,它迫使广告公司加速经营机制的调整与改革,尽快完善自己的代理能力,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广告公司素质的提高。
      其次,广告代理制的实施使媒介单位改进广告发布效果和有关工作。我国的广告媒介在广告行业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长期统占了广告经营承揽和发布权,既制约了广告公司的中枢作用,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代理制逐步得到广大媒介单位的理解和认同。1995年,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已有80%左右的广告是通过广告公司代理的,《人民日报》也达到50%~60%,其他地区通过代理形式发布广告也日益普遍。
      最后,广告代理制实施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告客户。它促使广告客户的广告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并能有效合理地利用广告经费,使之取得更大的广告效果,最终使广告客户、广告媒介、广告公司的协作关系得到改善。
    附录三
      关于进行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实行广告代理制,是构建广告新体制的重要工作,也是广告行业内部分工的合理举措。为保证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顺荆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广告客户必须委托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广告业务,不得直接通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
    上述规定不包括分类广告,如简短的礼仪、征婚、挂失、书讯广告和节目预告等。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通过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方可发布广告(分类广告除外)。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范围核定为:“发布各类广告(含外商来华广告),承办分类广告。”
      三、广告公司为广告客户代理广告业务,要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服务及广告活动全面策划方案,提供、落实媒介计划。
      四、广告公司为媒介承揽广告业务,应有与媒介发布水平相适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能力,并能提供广告客户广告费支付能力的经济担保。
      五、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下属的广告公司,在人员、业务上必须与本媒介广告部门相脱离,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本媒介的广告业务。
      六、广告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七、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责令媒介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客户参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罚。
      九、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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